学会之窗
“河北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实施办法
作者:admin | 更新时间:2013-08-21 | 点击量:266次(2010年8月修订)
一、本荣誉称号定名为:河北省优秀科技工作者。
二、评选范围和对象: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科学领域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我省在职科技工作者,重点是常年工作在工农业生产、科研、教育、卫生等第一线,努力拼搏、无私奉献并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科技工作者”是指专业技术人员。
三、评选条件:“河北省优秀科技工作者”人选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具有艰苦创业,勇于拚搏,默默奉献,不计名利,献身科技事业精神;创新求实,团结协作,模范遵守职业道德的崇高思想境界;在本职岗位上为本地区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堪称典范的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表彰名额:表彰人数不超过30名。
五、评选周期: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六、推荐及评审办法: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进行,以各设区市和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为“河北省优秀科技工作者”人选推荐单位。在各设区市和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推荐上报的基础上,成立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省科协等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的“河北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单位推荐上报材料和评选条件进行评选。实行差额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联络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协组织人事部。
七、推荐程序:
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各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推荐“河北省优秀科技工作者”人选的程序为:
1、由常务理事会研究提出人选名单;
2、征求人选工作单位党委(党组)意见;
3、由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的人选评审组织评选产生人选。
各设区市推荐“河北省优秀科技工作者”人选的程序为:
1、人选名单,由各市委组织部、科技局、人事局、科协研究协商后提出;
2、征求人选工作单位党委(党组)意见;
3、由各市科协牵头,组成由组织部、科技局、人事局、科协等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的评审小组评选产生人选。
人选确定后,要认真组织填写《河北省优秀科技工作者呈报表》和《河北省优秀科技工作者人选事迹摘要》,并按要求上报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委会办公室。
八、推荐材料:
1、评选推荐“河北省优秀科技工作者”人选工作报告(主要包括评选、推荐程序和人选评审组织人员名单)1份;
2、《河北省优秀科技工作者呈报表》一式2份;
3、《河北省优秀科技工作者人选事迹摘要》一式15份(可复印)400字左右,由人选工作单位盖章,主要用于评委的评审工作;
4、获奖证书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可用复印件,一式1份)。
九、表彰方式:对获得“河北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的人员,颁发证书和奖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