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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科普画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admin | 更新时间:2013-08-05 | 点击量:264次

秦科协[2012]49号

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科普画廊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协:

为贯彻《科普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落实中国科协等四部委《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08-2010-2015)》确立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层科普服务能力;推进全市科普画廊建设与发展,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科普画廊管理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秦皇岛市科普画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2年8月24日

附件:

秦皇岛市科普画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秦皇岛市科普画廊的建设,规范科普画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之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经市科协资助或统一投资建设的科普画廊。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普画廊,是指在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建设并统一管理,面向公众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的公益性宣传设施,包括固定科普画廊、科普橱窗、科普宣传栏等。

第三条 科普画廊建设工作,本着与城市、乡村、社区的景观布局相统一、相协调的原则,力争积极、高效、快速、稳步发展。

第四条 市科协资助或统一投资建设的科普画廊,应先由县区科协协调好建设地点,向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市科协实地考察审核同意后,列入资助或投资计划。

第五条 鼓励各县区、各社区自主投资成片打造并建设高标准科普宣传阵地,鼓励利用太阳能等低碳新能源,并选用电子屏(LED)、滚动屏高科技显示手段,其中资金投入较大的,经报市科协,可适当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第六条 市科协统一投资建设的科普画廊,在完成验收和结算之后,其固定资产原则上转移到所在县区科协管理。

第七条 各县区科协对所辖区域科普画廊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科普画廊所在乡(镇)、街道以及社区、村安排专人负责科普画廊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 科普画廊宣传应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主要内容,并遵循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原则,要求主题明确、通俗易懂、简明扼要、图文并茂,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和艺术性。

第九条 科普画廊的宣传内容,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

第十条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各县区科协要注意收集、整理和反馈广大公众对科普画廊的宣传内容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不断完善科普画廊建设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科普画廊出现迁移、拆除等变更情况,所在县区科协应及时向市科协报告,经同意后,再行迁移或拆除。

第十二条 科普画廊建设管理工作做为基层科普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各县区科学素质及科普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科协普及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