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科普事业贡献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admin | 更新时间:2013-08-05 | 点击量:260次秦科协[2012]47号
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协会
秦皇岛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科普事业贡献奖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科协,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企事业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关于表彰奖励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规定,进一步推进科普事业发展,促进科普人才成长和提高,经研究决定,自今年起,在全市开展科普事业贡献奖评选表彰工作。现将《秦皇岛市科普事业贡献奖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秦皇岛市科普事业贡献奖奖励办法(试行)
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协会 秦皇岛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8月10日
附件:
秦皇岛市科普事业贡献奖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科普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科普工作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全市科普工作者为我市科普事业做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关于表彰奖励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意见》(秦发[2010]12号)的有关精神,参照《河北省科普事业贡献奖奖励办法》(试行)(冀科协[2005]11号),特设立“秦皇岛市科普事业贡献奖”奖项,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本奖项面向全市境内的专职或兼职从事科普事业的科技人员、科普志愿者和科普工作管理者、组织者、参与者,包括:
(一)各级科协及其所属学会和各类科普团体的会员、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简称农技协)的会员、负责人以及农村技术骨干。
(三)各级各类科普教育基地、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四)各级各部门从事科普组织管理工作的党政群领导干部,(表彰比例不超过表彰总数的15%)。
(五)其他从事科普工作或科普事业的人员。
第三条 评选原则
(一)严格评选条件,好中选优。
(二)立足科普战线,面向社会。
(三)专职兼职平等,一视同仁。
第四条 评选条件
推荐参评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模范践行科学发展观,专职或兼职从事科普工作2年以上。
(二)在传播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科学素质,科普设施建设及科普事业管理,重要科普行动计划、重大科普活动组织和参与,科普惠农,科普示范县(区)和示范社区建设,科普教育基地、示范基地建设,科普创作出版以及科普教育、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第五条 表彰名额
本奖项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的名额根据评选的实际情况由市科协(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科素办”)酌情决定,一般每届评选不超过8人。
第六条 实施程序。本奖项实施程序分为以下四个环节:
(一)申报:由各县区科协(科素办)、市级部门和市级学会提名推荐,个人填写《秦皇岛市科普事业贡献奖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撰写事迹材料一式三份,推荐单位盖章后报送秦皇岛市科普事业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秦皇岛市科协普及部。
(二)审核:由秦皇岛市科普事业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申报的候选人材料进行核实、整理及汇总,必要时进行核实考察,按照1:1.5的比例提出“秦皇岛市科普事业贡献奖推荐名单”,经市科协(市科素办)集体研究后提交给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由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秦皇岛市科普事业贡献奖评审委员会”,根据“推荐名单”进行评审,提出奖励意见。
(四)表彰:按本办法产生的获奖者,由市科协(市科素办)进行表彰,授予“秦皇岛市科普事业贡献奖”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奖杯和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 奖金
获奖者的奖金额度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和受表彰人数等具体情况确定。鼓励获奖者所在的县区、部门、单位对获奖者再给予额外奖励。
第八条 经费来源
所需奖励资金由市科协从市财政划拨的科普事业贡献奖专项经费中列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规定,在条件成熟时,由市科协依法设立“秦皇岛市科普事业发展基金”,并吸收社会捐款资助,用于全市重点科普事业的发展和对本奖项获奖者的奖金。
第九条 获奖者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三年内不再参评,已获此项荣誉称号者再次申报时,需要新的成果和业绩,不得重复使用原材料。若发现获奖者谎报业绩、编造事迹、骗取奖励,即行撤销已授予的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的其它未尽事宜,由市科协(市科素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