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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民科学素质教育示范单位创建办法

作者:admin | 更新时间:2013-07-30 | 点击量:1916次

冀办字〔2010〕28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5月19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好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意见》(冀发〔2008〕6号),大力推进全民科学素质行动,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公民科学素质教育示范单位是指在组织实施《科学素质纲要》,开展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人口、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等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方面,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乡(镇)村、街道、社区、中小学校和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河北省公民科学素质教育示范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扎实有效的科学技术教育、传播、普及活动,帮助公众了解必要的科学技术知识、掌握科学方法、树立科学思想、崇尚科学精神,提高人民群众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公共事务参与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为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服务。

第四条 河北省公民科学素质教育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方针和各级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将公民科学素质教育任务落实到基层,以点带面,持续发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评估

第五条 申报河北省公民科学素质教育示范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将《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目标,纳入业绩考核,注重解决创建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活动场所落实。具备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用于科学素质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的固定场所,室内有配套设施和设备(包括桌椅、计算机、电视机、教学教具等),室外有科普橱窗等。

(三)管理制度健全。结合实际制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管理、表彰奖励办法等有关制度,并有主题明确、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科普资源和实用技术培训资料。

(四)活动经费落实。创建单位根据实施《科学素质纲要》的实际需要,提供和保障正常活动的经费,并采取积极措施,广辟社会资金投入渠道,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

(五)培训人员落实。拥有5名以上实施科学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专兼职科技人员,有计划地开展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

(六)主要行动显著。按照国务院《科学素质纲要》规定的主要行动任务,有计划地实施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人口、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等重点人群科学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成绩突出,受到县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

(七)主题活动活跃。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主题,结合实际创新开展全国科普日活动,并坚持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带动区域内群众参与活动的覆盖面达到70%,形成特色品牌,社会影响力较大。

第六条 《河北省公民科学素质教育示范单位创建效果评估指标体系》,由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作为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评估标准和省年度抽查的依据。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七条 申报程序和步骤。

申报河北省公民科学素质教育示范单位,应首先获得县(市、区)以上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的命名。

(一)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真实准确的材料:

1.按照《河北省公民科学素质教育示范单位创建效果评估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估,并提交书面评估报告。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创建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成效。同时以附件形式提供:专兼职科技人员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有关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开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的相关资料等。

3.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佐证的有关材料、图片等。

(二)推荐。由所在市、县(市、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申报单位的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

(三)受理。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汇总申报材料。

第八条 评审与审批:

(一)评审。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通过《河北科技报》和河北科普网、河北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网进行公示。

(二)审批。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命名。由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命名“河北省公民科学素质教育示范单位”,授予匾牌,并给予物质奖励或资助。

第四章 指导与监管

第九条 对河北省公民科学素质教育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负有领导、指导与监管责任的单位。

(一)主办单位负责领导本单位公民科学素质教育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并按照所在市、县(市、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有关重要活动方案。

(二)市、县(市、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地本系统公民科学素质教育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工作监管、年度复查和考核考评。

第十条 河北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省公民科学素质教育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工作督查、年度抽查,促进创建工作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河北省公民科学素质教育示范单位的评审和奖励经费,从河北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各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科学素质教育示范单位酌情给予奖励性资助。

第十三条 对河北省公民科学素质教育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命名的示范单位进行一次随机抽查和评估。对创建工作有创新发展的,给予表彰;对创建工作领导不力、工作成效无明显进展的限期改进;对命名后不再履行应尽义务、在组织开展公民科学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方面起不到示范带动作用的取消称号,收回牌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