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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素质教育基地创建办法

作者:admin | 更新时间:2013-07-30 | 点击量:3136次

(冀办发〔2009〕33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9月24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意见》(冀发〔2008〕6号)精神,加强公民科学素质教育基础条件建设,规范科普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素质教育基地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展教等机构具有开展和实施科学素质教育功能,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场所。主要包括:

(一)面向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实施科学素质教育的县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等;

(二)面向农民实施科学素质教育的县级科普活动中心、科普惠农服务中心(站)、再就业培训中心和县以上职业技术学校等;

(三)面向未成年人实施科学素质教育的各类学校的青少年科技(科普)活动中心和社会各界创办的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青少年科学工作室等;

(四)面向城镇劳动人口实施科学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再就业培训中心、技工学校、社区科普学校、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培训中心等;

(五)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具备实施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科技馆、青少年宫、天文馆、地质馆、海洋馆和植物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第三条 创建科学素质教育基地的目的是满足公众参与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需求,为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提供良好的条件。创建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公益普惠,提升素质,服务社会”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科学素质教育基地要结合自身条件和优势,按照河北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在实施《科学素质纲要》工作中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科学素质教育基地是服务于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科普基础设施,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和资助。

第二章 条件和任务

第六条 河北省科学素质教育基地创建重点在县级区域,创建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

(一)创建时间和开放运行2年以上,在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农民、未成年人、城镇劳动人口等四类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中,具有承担其中一类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的能力;

(二)基地负责同志和主管部门重视《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并纳入业绩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组织领导体系健全;

(三)针对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和服务对象,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和经费保障等;

(四)具备使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用于科学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的固定场所,并配有供教学所需的设施和设备(包括桌椅、计算机、电视机、投影仪、实验仪器和教具等);

(五)有宣传、展示基地整体情况和易于公众理解的图、文、影视等科普资料,方便公众使用的科学知识、科技成果数字化查询系统或展示展具等完备的基地标示说明系统;

(六)充分利用社会科学素质教育资源,建有主题明确、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科普资源库或共享交流平台,相应的教学教材或自编讲义资料和健全的教学档案;

(七)有从事科学素质教育研究和组织开展科学实践活动的专兼职人员。其中,专职或聘任的科学教育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工作人员和兼职科普志愿者不少于5人。

第七条 科学素质教育基地要根据自身特点以及公众和社会需求,承担以下基本任务:

(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素质纲要》规定的四类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任务,组织开展科学素质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

(二)按照县级以上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和归口主管部门的部署,积极组织参与“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大型主题科普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三)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切实有效地组织开展科普报告、科技讲座等科学技术教育、传播和普及活动;

(四)建立联合协作工作机制,与其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等定期合作开展社会化科学实践活动。积极吸纳和集成社会科普资源,实现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

(五)组织开展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为目标的专题研究;

(六)对基地专(兼)职科普工作者进行业务培训,发展壮大科普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七)按照当地县级以上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归口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重点科普活动方案,以及文字、照片、录像等资料和相关数据。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承担上述基本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申报“河北省科学素质教育基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基地由其主办单位或归口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真实准确的材料:

1.填写《河北省科学素质教育基地申报表》;

2.申请材料包括基地的基本情况、服务对象、工作成效、管理制度、经费来源、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教学)计划和以往从事科学素质教育、开展科普活动的相关材料等;

3.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佐证的有关资料、图片等。

(二)推荐。各市、县(市、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地申报单位的材料统一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逐级上报。

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其归口主管的直属单位(基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三)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收、汇总、审核各地各部门申报材料。

第十条 评审与命名:

(一)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通过《河北科技报》和河北科普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由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授予“河北省科学素质教育基地”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并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物质奖励或资助。

第四章 指导与监管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分别对省科学素质教育基地承担指导与监管责任。

(一)基地主办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并主动向归口主管部门和同级全民科学素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归口主管部门负责对直属的科学素质教育基地进行监管和年度复查、工作考评。

(三)各市、县(市、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科学素质教育基地进行业务指导和年度复查、工作考评。

第十二条 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命名的省科学素质教育基地进行年度抽查和工作督查,组织开展经验交流与培训,促其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省科学素质教育基地每两年评定一批,每批名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 省科学素质教育基地的评审和奖励资金,从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经费中列支;归口主管部门视情对所属科学素质教育基地给予资助;设区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科学素质教育基地酌情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对被命名的河北省科学素质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其被授予的“河北省科学素质教育基地”称号,收回证书和牌匾:

(一)有违法乱纪和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

(二)参与邪教宣传和封建迷信等活动的;

(三)基地被命名后不再履行实施《科学素质纲要》的义务,不继续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任务的;

(四)经河北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查、综合评估为不合格,经指出仍不纠正和改进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