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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

作者:admin | 更新时间:2013-07-30 | 点击量:930次

科协办发普字〔200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自1998年中国科协组织开展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以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和各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共同努力下,创建活动不断深入开展,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2006年2月《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以《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为统领,与时俱进开展创建工作,在推动基层落实《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中切实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截止2008年,中国科协已经命名了713个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2008—2009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把胡锦涛总书记“12·15”讲话精神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在县域的深入实施,中国科协决定开展2011—2015年度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工作原则

2011—2015年度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逐级创建、积极推进、动态管理、常抓常新”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要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以《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为统领,积极创建科普示范县(市、区),广泛开展示范街道(乡镇)、社区(村)、省级示范县(市、区)等示范体系建设,全面推动基层落实《全民科学素质纲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根据各地的实际创建能力和总体发展需要,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结合各地县级行政区划的数量和省级科普示范县(市、区)的数量来制定本地的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当地的创建工作。

二、进度安排

(一)2009年11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根据本通知和《工作手册》要求,组织开展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2011—2015年)申报工作。请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申报单位名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2011—2015年)发展规划一并报送中国科协科普部(材料接收单位为中国科普研究所)。

(二)中国科协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各创建单位进入创建期,依照《工作手册》的有关要求开展创建工作。

(三)2011年组织开展对创建单位的检查测评和命名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安排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的各项工作。通过创建工作,进一步发挥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联系方式

中国科普研究所:石顺科 胡俊平 陈晓红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院豪柏大厦C1座1802室

邮 编:100048

联系电话:010-88517958

传 真:010-88518256

电子信箱:shishunke@yahoo.com.cn

中国科协科普部:王欣华 刘亚东

联系电话:010-68578249

传 真:010-68578249

电子信箱:wangxinhua@cast.org.cn

附件:1.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办法(2009年修订);

2.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标准。


附件1:

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办法

(200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和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加强基层科普能力建设,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应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方针,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党政机关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合作,统一部署,整合资源,形成大联合、大协作的科普工作格局;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繁荣科学文化,创造文明社会环境。主要内容为:

(一)围绕当地党委、政府工作中心,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出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出台地方区域性引导政策文件;健全科普工作协调领导制度。

(二)围绕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者、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等重点人群科学素质的提高,深入开展科普工作;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工作主题开展科普宣传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全面实施《全民科学素质纲要》。

(三)积极推进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改善科普工作的环境和条件,增强基层组织的科普服务能力。

(四)推动科普工作的群众化、社会化、制度化,营造良好的科普工作氛围。

(五)充分发挥区域内各科普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广在科学教育和普及工作中积累的典型经验,扩大优秀科普工作成果的受益面,搭建横向交流的平台,强化示范效应,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三条 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是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命名的县级行政区划科普示范单位。所指县(市、区)为国家现阶段划定的各行政县、县级市、市辖区和旗等。

第四条 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逐级创建、积极推进、动态管理、常抓常新”的原则。在各地广泛开展创建科普示范街道(乡镇)、社区(村)和省级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制定本地的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发展规划和计划,依据自愿申报、动态管理的原则提出创建数量,积极鼓励各县(市、区)通过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不断提升科普工作能力,不断创新发展,推进《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在县域的实施。

第五条 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动态管理,每5年一个周期。程序包括申报、创建、检查、命名和示范等。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单位须是第三条中所规定的行政单位。特殊行政区域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党政主要领导重视科普工作,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精神文明建设规划。

(二)科普工作具有区域代表性和特色,对周边地区有示范和辐射作用。

(三)有财政科普专项经费投入保障。

(四)有较完善的基础科普设施和较好的科普资源调配能力。

(五)有健全的科普机构和稳定的科普队伍。

(六)申报单位须是省级科普示范县(市、区)。通过近年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的单位,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第八条 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申报工作起止日期由中国科协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在规定期限内布置安排具体工作。

第九条 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由各县(市、区)党委或政府正式提出申请,按照申报要求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报送材料。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依据本地的创建能力和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发展规划确定本地申报名单并报送中国科协。

第十一条 中国科协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并公布创建单位名单。

第三章 创建与示范

第十二条 创建单位依照《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标准》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创建期为2年。

第十三条 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检查命名工作由中国科协统一部署,分为三个阶段:创建单位自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检查,中国科协复核命名。

第十四条 检查的依据是《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标准》和《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测评指标》。

第十五条 中国科协对通过检查复核的创建单位给予命名,授予“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牌匾,示范期为5年。

第十六条 在示范期内,各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应按照《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标准》深入开展科普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示范第3年,自愿申报下一轮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创建,申报单位进入下一轮创建期。

第四章 组织与指导

第十七条 中国科协负责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指导,包括制定和修订《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手册》,为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给予支持;组织对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监测评估;组织或支持经验交流和培训活动,扩大示范效应。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是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做到统筹安排、积极推动、合理布局;负责辖区内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申报和检查测评;通过各项支持为本地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培育特色典型,推广示范经验;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省级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创建,为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工作奠定基础。

第十九条 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接受中国科协和省地级科协的业务指导和不定期的监测评估,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县(市、区)科协的作用,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协作,联合社会力量,不断创新发展,强化示范效果。

第二十条 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对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县(市、区)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在申请中国科协科普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中国科协对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并对其典型经验进行宣传。

第二十三条 经中国科协认定,在实施《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中取得突出成绩、具备典型特色示范效应的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可直接获得下一轮“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管理办法(暂行)》自行失效。


附件2:

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标准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动员和组织县(市、区)内各方面的力量全面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促进公众科学素质的提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推动《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在县(市、区)的实施,依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推动、各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在提高重点人群科学素质、增强基层科普服务能力、优化科普工作的社会环境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标准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视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

1.党政领导重视公民科学素质建设。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积极实施《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将科学素质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纳入党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党政领导积极参加科普活动,每年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健全协调领导制度。健全全民科学素质实施工作机制和机构,建立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实施《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和开展科普工作的有效机制。

3.建有考核管理与表彰奖励制度。将实施《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工作纳入党政领导机关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表彰、奖励范围。定期表彰和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二)围绕重点人群的科学素质工作成效显著

4.主题突出,内容丰富。每年能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工作主题,确定重点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

5.积极开展提高未成年人科学素质的工作,推动实施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每年至少组织2次有一定规模的青少年科技传播行动或科技竞赛等校外科技活动;建设青少年科普教育特色学校,在校参与科普活动的学生不少于90%;整合校外科普教育资源,利用科技类博物馆、科研院所、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和社区科普活动室等资源为提高青少年科学素质服务;加强中小学科学教育教师、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

6.积极开展提高农民科学素质的工作,推动实施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学文明生活等方面的科学素质教育,制订有培训规划、年度计划和教学大纲;90%以上乡镇(含乡镇企业)干部,80%以上村干部和农民党员劳动力每年接受科技培训;能够充分发挥好农广校、农函大等科技教育机构在农民科技培训中的作用。

7.积极开展提高城镇劳动者科学素质的工作,推动实施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行动。每年90%以上的街道、社区干部接受各类科技培训和科普教育,城镇80%以上的各类从业人员接受在岗培训、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农民工培训等;城镇失业人员通过培训掌握适合再就业的生产技能,其中一批人走上工作岗位;能够充分发挥好社区科普学校等在科普教育中的作用。

8.积极开展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的工作,推动实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开展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普教育,制订培训教育计划和方案,配发科普读本;每年组织2次以上针对县(市、区)直属部门干部和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的科普报告会;积极组织公务员参与各项科普教育活动,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

(三)基层科普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9.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县(市、区)科协独立建制,依照章程民主办会;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科普组织健全,并有专人负责科普工作;80%以上的乡镇建有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10.基层科普队伍发展壮大。建立由专家组成的科技服务团(讲师团);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建有科普志愿者队伍,并经常开展各种科普活动;80%以上的行政村有科技示范户、科技带头人、科普员,形成以科技致富能手为主体的农民科普队伍。

11.科普经费有保障。科普专项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明显高于同等地区的平均水平,老少边贫地区最低不能低于人均0.30元,且年科普工作经费不得少于8万元);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重大主题科普活动另有专项财政经费保障。

12.基层科普设施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县(市、区)建有综合性科普活动场所,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或科普场馆、设施建设已经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实施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简称“全国科普‘站栏员’”)建设,主要公众活动场所建有3处以上科普画廊。所有城市街道和80%的乡镇建有科普活动室(站)、科普画廊(宣传栏)等设施,配有科普宣传设备。60%以上的社区、村有专用或合用科普活动站(室)、科普画廊(宣传栏)等。科普画廊和科普宣传栏的内容应定期更新;有地市级以上科普教育基地、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或科普特色学校2处(所)以上;在县(市、区)属中、小学建有科技活动室。

13.开展科普工作的能力和手段得到加强。县(市、区)科协开展科普工作的办公、通讯、宣传、网络等设备和科普宣传车辆配置齐全完好;有计划地开展对科普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形成科普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

14.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科普活动。每年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工作主题开展科普周(月)、科普日、科普之冬(春)等活动,并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每年开展科技下乡和“科教进社区”活动;在街道、社区围绕居民需求举办身边科学应用展示、科普讲座、培训、科学健身、科普游园等经常性的科普宣传活动。

15.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开展科技传播。在电台、电视台和报刊设有科普宣传栏目,每周刊、播1次以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利用互联网或其他传媒开展科普宣传。

16.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开展科普活动。吸引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科普事业或参与科普活动;利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科技园区、示范基地等公共资源,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

17.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科普工作的氛围,扩大科普宣传覆盖面。各党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各方面力量积极结合各自特点开展科普活动,科普活动的覆盖面达到全县(市、区)常驻人口的70%以上;科普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辖区内无影响恶劣的愚昧迷信、伪科学活动,公众科学素质逐年提高,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社会风尚,社会综合环境良好。

18.形成科普示范体系。开展科普示范乡(镇)、街道、村、社区创建活动;培育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技示范户,评选城市社区科普示范家庭。

19.科普工作具有特色并形成活动品牌。科普工作具有创新性,在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探索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的有效手段和方式,形成可推广的、有示范作用的典型经验。